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3〕44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取消行政審批項目4項(見目錄)。
國務院決定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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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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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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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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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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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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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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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糧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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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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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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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fā)〔2012〕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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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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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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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產許可證核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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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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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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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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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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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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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煤炭經營企業(yè)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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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或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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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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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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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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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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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招標國內中標機電設備進口零部件免征關稅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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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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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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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fā)〔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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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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