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新能源網訊,8月20日,國家商務部發(fā)布2012年第52號公告,終裁認定美國可再生能源6項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違反WTO相關規(guī)定,構成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此次貿易壁壘調查是商務部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于2011年11月25日對美國可再生能源6項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發(fā)起的。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fā)電鼓勵項目”6項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正常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公告指出,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規(guī)定,商務部將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曾發(fā)布公告稱,經初步調查認定,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yè)的部分扶植政策及補貼措施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guī)定,已經造成了貿易壁壘。
此次貿易壁壘調查是商務部應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yè)聯合會新能源商會的申請,于2011年11月25日對美國可再生能源6項扶持政策及補貼措施發(fā)起的。
公告稱,經調查,商務部最終認定,美國華盛頓州“可再生能源生產鼓勵項目”、馬薩諸塞州“州立太陽能返款項目II”、俄亥俄州“風力生產和制造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鼓勵項目”、新澤西州“可再生能源制造鼓勵項目”、加利福尼亞州“自發(fā)電鼓勵項目”6項被調查措施構成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的禁止性補貼,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第3條和《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3條的有關規(guī)定,對正常國際貿易造成扭曲,構成對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對美出口的貿易壁壘。
公告指出,根據《對外貿易壁壘調查規(guī)則》規(guī)定,商務部將依法采取相關措施,要求美方取消被調查措施中與世界貿易組織相關協定不符的內容,給予中國可再生能源產品公平待遇。
2012年5月24日,商務部曾發(fā)布公告稱,經初步調查認定,美國可再生能源產業(yè)的部分扶植政策及補貼措施違反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規(guī)定,已經造成了貿易壁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