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佐治亞州民主黨參議員JonOssoff等4名參議員提出一項名為《美國稅收資金用于美國太陽能制造法案(AmericanTaxDollarsforAmericanSolarManufacturingAct)》的新法案。該法案提出必須修改1986年《國內稅收法典》第45X(d)條,增加一個新條款,明確禁止對相關外國實體生產(chǎn)的零部件提供信貸,以阻止中國制造商享受《通脹削減法案》的稅收抵免。
第45X條所覆蓋的稅收抵免涵蓋在美國境內生產(chǎn)的用于太陽能項目的太陽能電池組件、電池、硅片、太陽能級多晶硅、聚合物背板以及太陽能跟蹤支架等產(chǎn)品。
美國太陽能電池組件制造商FirstSolar的首席執(zhí)行官MarkWidmar對該法案表示支持,他表示:“美國太陽能制造業(yè)必須獲得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使其能夠憑借自身優(yōu)勢進行競爭,而不應將其與那些在美國使用高附加值進口部件簡單地組裝電池組件的公司混為一談。”